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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大数据管理服务中心(杭州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办公设备软硬件维护及视频会议导播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浙江政府采购网 2022-10-09 16:53:5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杭州网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杭州网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号天堂E谷3幢418室

二、 基本情况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参加了杭州市大数据管理服务中心(杭州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办公设备软硬件维护及视频会议导播服务项目(编号:HZZFCG-2022-061,以下简称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提交了投标文件。2022年6月15日,本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你单位为中标供应商。采购文件的评审因素设定“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计算机及软件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要求提供所有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缴纳清单原件扫描件”,你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变造的(你单位2022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伪造的(范凯、李红阳)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本项目于2022年7月7日发布更正公告“废标”,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你单位的《调查询问笔录》及2022年5月参保证明复印件;2.范凯的《调查询问笔录》;3.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回函》及你单位的2022年5月的参保证明原件;4.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的《关于范凯和李红阳资格证书真实性的复函》;5.该项目招标文件;6.你单位的投标文件;7.浙江政府采购网相关截图;8.该项目的预算执行书(杭政采分-2022-00706号)等。

三、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我局已于2022年9月24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对我局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均没有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听证。你单位提供了采购文件注明的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鉴于调查处理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且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购”类序号34“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第三种情形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 处

结果

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1180000元的7‰的罚款,计8260元(大写:捌仟贰佰陆拾圆整);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杭州市本级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要求缴纳罚款,或者通过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五、 处

日期:

2022年10月08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管处

3、联系电话:0571-89580456









附件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财采监〔2022〕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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